京建發〔2010〕647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測繪機構: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促進北京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建成非住宅項目的分割測繪登記行為,現將加強已建成非住宅項目(含商業、辦公、配套、公建、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綜合樓等,以下同)房屋分割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非住宅項目是指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規定,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非住宅類房屋。
二、已建成的非住宅項目房屋分割測繪和登記的基本單元是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除劃分邏輯幢、拆分車位外,禁止以任何虛擬的、劃線分割的房屋單元進行分割測繪和登記。
三、已建成的非住宅項目應嚴格按照規劃批準的房屋設計用途進行經營和使用,禁止擅自分割。確須改變房屋平面布局,對房屋重新進行分割的,應在不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的前提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設計施工圖紙,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審核,房屋分割涉及公用部位的,還應征得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
四、房地產測繪機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和規劃部門存檔備案或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定的圖紙對非住宅項目進行測繪,出具測繪報告,并辦理測繪成果備案手續。
規劃許可有明確分割內容的,房產測繪機構應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分割測繪;規劃許可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分割情況的,房產測繪機構應按照規劃部門存檔備案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定的圖紙所確定的分隔方案進行分割測繪,禁止擅自進行房屋分割測繪。
五、非住宅項目重新分割申請房屋登記手續的,應向市或區縣房屋登記部門提交已備案的測繪成果。
六、酒店類、研發、工業項目的分割和變更登記的管理按照《關于加強酒店類項目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26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研發、工業項目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2010〕480號)的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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