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調整供應總量和結構。進一步優化住房布局和結構,保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供應量。90平方米以下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規模占開發總量70%的比例實施省域平衡。享受普通商品住房優惠政策的住房標準調整為:容積率在1.0以上;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以下;價格在當地商品住房平均價格1.5倍以內。非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不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配建廉租住房,可按照各地規定提供廉租房房源。
(十二)實施靈活的土地供應政策。通過招、拍、掛出讓的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原則上采取“凈地”出讓方式;在保證成本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低土地出讓底價;允許開發建設單位聯合投標;土地出讓金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額不低于30%,土地出讓金全部繳清后發放土地使用權證。
五、落實政府職責和提高服務水平,優化市場發展環境
(十三)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房屋交易、物業服務等環節的全程監管,實行商品房預售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違規行為,切實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建立房地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體系,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動態監控企業的開發經營行為,嚴格房地產市場準入、清出制度,引導和幫助企業加強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市場監測和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及發展趨勢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場供需、土地供應和房價變動等情況。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聯機備案、房地產市場監測、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提高服務水平,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實行一站式服務,為房地產業發展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十五)正確引導住房消費。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鼓勵住房投資和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為基調,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要客觀、公正地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和合理的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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