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變動房屋建筑結構、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今后這些行為在租賃公房終將被禁止。12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就修訂后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公開征求意見。承租人如果未經同意就將房屋的結構進行變動,租賃合同將被解除,房屋將被收回。
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房時,自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公房的租賃合同將自動終止。公有住宅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目前北京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還是1995年制定的。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加強對公有住宅的租賃管理,重新修訂了合同。
對于遇到拆遷的情況,現行合同中的條文是“因城市建設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須騰讓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新修改的合同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時,自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動終止。”該負責人表示,這是根據新近實施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進行的修改。
在修訂的合同中看到,合同與“老版”相比,規定了“擅自變動房屋建筑結構”、“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等7個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禁止行為,如果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者有影響房屋安全使用行為造成安全事故的,承租人將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如果承租人未經同意,擅自變動房屋結構”將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約定。
合同還要求,承租人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報告,積極配合,并約定了房屋安全治理期間的租金交納和相關違約責任問題。房屋安全治理期間,需要承租方暫時搬出的,承租方應當及時搬出并自行周轉住房,免交所承租公房的房租。
根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修訂后的合同將“因城市建設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須拆除或騰讓時,甲方有權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關規定辦理”,修改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時,自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動終止”。同時,新修訂的合同還明確了按月交納房租的時間為每個月的15日之前。租戶如果逾期未交,除補交欠交租金外,還須另交所欠租金10%的逾期違約金。
上一篇:山西新政將提高農民危房改造補助標準
下一篇:長沙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 須補交土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