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關于加強商品住房項目附屬會所交易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發。《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房人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正文或合同附件中約定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改變。
所有權歸屬要在合同約定
《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房人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正文或合同附件中約定明確,商品住房銷售廣告、售樓書等宣傳資料中明確會所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會所所有權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保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出售會所的,應當將已向業主承諾的具體用途、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約定為租售合同的內容,承租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租售合同的約定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
《通知》明確,會所所有權的歸屬,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明確。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會所所有權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時,在報送備案的銷售方案中除明確是否保留對會所的所有權外,還應當根據規劃批準用途明確會所的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等,并明確會所是否僅向業主開放或者業主是否享有優惠使用的權利。同時,在報送備案的銷售方案中還應當明確上述內容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附件。
售樓處要張貼銷售方案
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和銷售方案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披露,并將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在售樓場所張貼公示。
房屋調查機構在預測或者實測建筑面積時應當按照“會所”認定其建筑類型和房屋用途,房地產登記機構核發房地產權證時,房屋類型和房屋用途均應當記載為“會所”。
會所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只登記不發放房地產權證,會所出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會所被拍賣的,受托的拍賣機構應當將該會所的具體用途、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在拍賣公告中明確,受讓人取得會所所有權后,應當按照公告的具體用途、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經營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所的承租人、受讓人及其他經營者需要改變已向業主承諾的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的,應當按照規劃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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