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改革開放之后,1979年出臺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其中使用了“場地使用權”的說法,明顯是臨時租地的意思,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含義。之后隨著改革的發展,土地日益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于是1990年國務院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其中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權最高年限為70年。
這就是所謂“70年”的最早出處。土地使用權期滿以后怎么辦?該條例第40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到期連房子一起無償收回,這也是當年深圳出讓金桃園地塊時,合同所明確要求的。
最近,深圳被曝出所謂“全國首例無償收回土地到期房產”案—金桃園大廈一期業主被告知土地出讓年限期滿后,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附著物,將被政府無償取得。后來政府方面的澄清,越發讓普通人看不懂。作為普通人要問:70年之后我的房子會不會被收走?這種奇怪的土地制度是怎么形成的?
簡單說一下金桃園大廈的歷史,1998年,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同意原南山區建設局以零地價的方式,將這塊土地轉讓給深圳市羅沙工程有限公司,同時規定:土地期限屆滿,政府不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政府無償取得。
“無償收回”的事被抖了出來,媒體作了報道,才有了“全國首例無償收回土地到期房產”的新聞。同時作為“例外”第41條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出讓金。這只是“可以”而不是政府“必然”續期。原則上要收回,例外情況下可以延期,這是在1990年的環境下作出的“機會主義”決策。
1995年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不再提“無償收回”,第21條規定: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可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重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回溯歷史,解放之后我們一直在追求一大二公,對于私有化,特別是土地私有化一直非常“警惕”。在改革與保守的博弈中,政策往往是摸石頭過河式的“機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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