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現在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界定非常模糊,造成了農村在城市化的過程中,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的過程需要經過國家征收這個環節。也就是說,一塊農業用地要變成商業用地必須首先經過政府的征收,拿到政府手里,再進行商業開發。所以,土地市場存在的弊端顯而易見。
弊端1
法律禁止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的立法原則,造成集體所有制與國家所有制產權不平等,妨礙農民集體參與工業化、城市化,損害農民集體利益。
解決方案:轉變政府職能,政府是土地利用的監管者而不是土地直接經營者;立法要體現平等保護農民的公共事務民主參與權、土地信息知情權、住宅權等憲法基本權利。
弊端2
《土地管理法》把征地擴大到新增建設用地都要先轉為國家所有,征地補償還是維持計劃經濟時代的地價制度,補償費用由政府定,不是市場價,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巨額的財產性收入。
解決方案: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只能是在為了實現公共利益下進行;進一步賦予并平等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突出農民的土地權利主體地位。
弊端3
土地管理上以高度集權為主要特征的行政審批制度,為土地腐敗提供了條件;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造成了很多規劃、計劃脫離了社會的現實需要。
解決方案:允許農村土地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完成土地流轉和土地用途變更;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
弊端4
國家壟斷了建設用地供給以后,大量的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配置給單位無償使用,從而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解決方案:改革和建立與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優化配置、公平分配的制度相適應的土地財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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