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廉租住房 服務對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保障標準:享有實物配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m2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m2以內,租金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享有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政府負責,省級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覆蓋水平:增加廉租住房不低于40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不低于150萬戶。
服務項目:公共租賃住房 服務對象: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保障標準:單套建筑面積以40m2左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水平由市、縣政府根據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級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覆蓋水平: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不低于1000萬套。
服務項目:棚戶區改造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棚戶區居民 保障標準: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 支出責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企業安排一定的資金,住戶承擔一部分住房改善費用 覆蓋水平:改造棚戶區居民住房不低于1000萬戶。
服務項目:農村危房改造 服務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 保障標準:每戶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40—60m2,戶均中央補助不低于6000元,地方補助標準自行確定 支出責任:省級政府負總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省級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等相結合 覆蓋水平:改造農村危房800萬戶以上。
服務項目:游牧民定居 服務對象:未定居的游牧民 保障標準:每戶建筑面積不低于60m2(考慮家庭平均人口差異,內蒙古自治區戶均50m2),戶均中央補助3萬元,戶均地方配套1.6萬元 支出責任:省級政府負總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相結合 覆蓋水平:基本完成24.6萬戶游牧民的定居任務。
第三節 保障政策
進一步完善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體系,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單獨列出,做到應保盡保。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儲備土地和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用地。
——財稅政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財政投入方式。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地方政府債券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給予稅費優惠。其中,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棚戶區安置住房,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支持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等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其他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上市公司債券,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政府以及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地級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進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融資。
——價格政策。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設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調整保障性住房價格或租金標準。(據2012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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