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夫妻在結婚登記之前所購置房產,在分手或離婚時,其房產歸屬具體有哪幾種情況呢?產生的糾紛如何避免呢?
這里所說的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并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其實2011年出臺的婚姻法三新解中對于婚前的房產歸屬就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婚前購房四種歸屬
(1)婚前一方出資,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于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
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為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將會對其很不利,該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會被認為是登記方的婚前財產。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只是一方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如果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雙方按份共有,如雙方結婚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出售給另一方,或由法院判決。
那么為了避免各種可能出現的糾紛,除了需要提前了解上述相應的政策明確歸屬外,還需要采取某些方式合理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各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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