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九:“買受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繳納物業、保險、公證、煤氣、水、電、有線電視、固定電話、裝修保證金等費用,否則不予辦理入住手續。”
專家點評:出賣人訂立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義務。業主買了房子,出賣人就應該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規定時間內交鑰匙;而交納物業、水、電等費用是業主與其他單位訂立的另外一個合同關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中“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規定。
霸王條款十:“買受人不管因何種原因退房時,若房屋已裝修,出賣人不承擔裝修的費用及其損失。”
專家點評:“不管因何種原因”排除了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如因房屋質量不合格,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買受人可以退房并請求賠償。并且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霸王條款十一:“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入戶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房產的入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已同意入戶。買受人除應支付物業管理費外,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該房產總價款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支付代管費,或者有的合同約定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
專家點評:此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依照法律法規不應承擔的責任。
霸王條款十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1、提交 X 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家點評:依據《仲裁法》第2條、《合同法》第128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3條,當事人雙方可以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此條款開發商通過事先固化選項,擅自排除和剝奪了消費者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違背了《合同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公平、自愿的原則,違反了《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第20條之規定。此類條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逾期付款責任、交房條件、逾期交房責任、面積差異處理”等具有多項可選擇性條款時,出現的情形較多,開發商往往會在合同中通過印刷體對可選項進行事先選擇固化,并對其他消費者可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選擇的條款用“X”予以固化,違背了《合同法》公平、自由的原則,排除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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