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也會涉及“強拆”,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強拆”的程序啟動,與國有土地上的“強拆”程序有何異同?
王利明:我認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強拆”,與國有土地上征收的“強拆”并無本質區別,兩者都不應由開發商進行。
應當取消行政強制搬遷,而應完全通過司法程序進行。由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者(即司法機關)來決定是否應當強制搬遷,這也有利于保障強制搬遷的有序、公平、公正的進行。采取司法強制搬遷的措施,也是現代社會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修法授權
補償標準應有統一規定
為了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確有必要在補償安置的標準上做一些統一性的規定。
記者:之前國務院已原則通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梢圆豢梢詫ⅰ锻恋毓芾矸ā返男薷模斫馐菫椤掇r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做準備的?此次修改提出“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這樣的授權是不是類似之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需獲得授權一樣?
王利明:此次修改明確提出“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與2007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改具有相似性。
此次之所以要增加授權條款,其中一個重要原因,與上次修改一樣,要符合《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征收集體的土地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則不屬于法律的范圍。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作出授權,授權國務院對征收補償安置制定具體的辦法,如此,國務院的規定就達到了相應的效力層級。
還要看到,關于征用集體土地之后的補償安置,涉及的問題非常多,而且非常具體,大量的技術性和程序性規定為主,如果將這些瑣碎的內容都納入到法律之中,則顯得過于具體,且與其他內容不銜接。
而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還在不斷探索中,有一些內容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因此,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來對這些內容作出規定是較為適宜的做法。
記者:此次修改仍沿用了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補償標準。這種授權是不是太多了?
王利明:應當看到,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以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等,都是被征地農民比較關注的問題。這些問題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應當慎重對待。
現在確實存在各地補償標準不一的現象,有些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完全吻合。為了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確有必要在補償安置的標準上做一些統一性的規定。
尤其應當看到,由于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層次有限,一旦發生糾紛,到法院之后也難以成為裁判的依據。因此,國務院制定統一的行政法規之后,如果沒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來執行安置補償的標準,則提起訴訟后,法院就可以以行政法規作為依據進行裁判。
背景
《土地管理法》修訂過程
1986年6月 結束城鄉土地分管局面
《土地管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規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法律,結束了長期以來土地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國的土地管理實現了由過去建設部門管理城市土地、農業部門管理農村土地的多頭分散管理向成立國家土地管理機構,以法律、行政、經濟、科技手段對城鄉土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轉變。
1988年 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
修正的核心,是適應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的要求,為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掃清法律障礙,成功實現了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的法律創新。以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創新為契機,礦業權轉讓制度,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轉讓制度,海域使用權轉讓制度相繼建立。
1998年8月 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對以分級限額審批為主要內容的土地管理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變革,確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規定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004年8月 區分“征收”和“征用”
主要是將總則第二條第四款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將《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為“土地征收”。
2012年12月 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
主要修改第47條,征地補償擬刪除“30倍上限”,明確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同時增加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
上一篇:區俊文:明年上半年出臺更嚴政策可能不大
下一篇:住建部重申明年繼續限購 放松調控約談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