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未按規定交納住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產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及受委托的代收單位可按政策規定采取相應的催繳措施。
經房產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及受委托的代收單位催告后,業主仍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仍未交納的,每日加收應交納費用2‰的滯納金,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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