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使得房產之爭成為離婚案件的絕對焦點,其實不僅已婚男女有房產煩惱,未婚戀人也常為房產起紛爭。記者從南京一些基層法院了解到,相比于已婚男女,同居戀人更容易因為購房發生糾紛,而且發生糾紛后解決難度也更大。記者從法院選取了一批已經判決的典型案例,希望給身邊的網友以啟示。
張輝和劉玨原本是一對戀人,畢業后便在一起居住。2007年初,兩人征得雙方家長同意,預備購房結婚。不久,他們在江寧區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以兩人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63萬,購房前,張輝支付了1萬元定金和7萬元預付款,簽約當天,兩人又一起付了12萬元房款。按照合同,剩余43萬元房款由兩人一起向銀行申請貸款。
然而,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卻發現張輝有不良的信用記錄,無法申請貸款。為不影響買房,張輝出具了一份“放棄房屋購買權”的書面聲明,劉玨也跟開發商簽訂了補充協議,將預購人一欄中張輝的名字刪除。之后,劉玨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貸款,并按期償還。
然而,房屋還沒交付,兩人的感情就走到了盡頭。2009年,張輝提出分手,并且很快找到新女友,投入了新生活。也許是因為房子還沒產權證,抑或是感覺對不起劉玨,當時,張輝沒有提出分割房產。轉眼到了2010年,劉玨拿到房子并取得了房產證。她不愿住進這套讓她傷心的房子,于是一拿到房產證就轉手賣了房。
等到消息傳到張輝那里,張輝要求分割售房款,劉玨卻說這房子是她一人的,跟張輝沒關系,只同意返還1萬元購房定金。協商無果后,張輝告到了法院。
審理過程中,張輝表示,訟爭房產是他跟劉玨一起看中的,后來他不僅參與了簽訂合同,也參與了付首付款和還貸款,盡管在此期間,他為了方便貸款作出“放棄房屋購買權”的聲明,但這并不改變他是實際購房人的事實。現在房屋已經出售,他要求劉玨返還他支付的購房款合計15萬元,并補償增值利潤15萬元。
劉玨堅決不同意,在她看來,張輝既已放棄房屋購買權,這套房屋就跟他沒了任何關系。她只同意按照債務關系返還張輝支付的房款。
玄武法院認為,張輝在購房過程中已經明確放棄購買該房屋產權,并且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劉玨一人名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該房屋歸劉玨一人所有,房屋出售后產生的增值利潤,理所當然也歸劉玨個人所有。但是張輝先前支付的購房款,只要有證據支持,劉玨都應當予以返還。經查,張輝主張的購房款中有據可查的有13萬元,法院判決劉玨返還這筆錢,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戀愛期間買房,產權歸屬如何確定?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羅利軍律師介紹,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一般來說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如果是兩個人合買(即登記在兩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產權證,則看《購房合同》上是否是兩人名字),則按照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享有均等的份額,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享有份額。如果房子登記在戀愛雙方名下,但產權上未記載份額,雙方也沒有另外約定份額,則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如果房子登記在甲名下,但乙出錢了,那么分手時,房子歸甲所有,但甲應當返還乙錢財。這里有個前提,即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沒有證據,很難主張權利。
羅律師說,情侶婚前購房最好采用“聯名”方式,也就是把兩個人的名字都寫到房產證上。據了解,“聯名購房”的程序并不復雜,首先要在購房合同中,寫上兩個人的名字。也就是說,要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在買受人一欄中同時填入兩個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等到辦理房產證的時候,男女雙方都向房管局交納相關的證件。當然,情侶們也不要忘記在購房時,對各自的出資額做一個約定公證,以絕后患。 如果不能“聯名”,一定要保存出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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