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后,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反響,但因為司法解釋才公布,尚未有判決實例,社會反響一直停留在口頭議論階段。不過,記者昨從南京秦淮法院采訪了解到,該院已按新司法解釋,判決了4起關于離婚后財產問題的相關案例。
2001年,張某(男)和孫某(女)經人介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雙方居住在由張某婚前購買的房屋。如今,雙方因家庭瑣事鬧得不可開交,直至訴至法院。
雙方爭議的焦點便是房產歸屬。該房產系婚前張某簽的購房合同,首付由張某支付,但該房存在銀行貸款,婚后雙方共同歸還了部分貸款,目前還有貸款沒有還完。當年50萬買的房子如今已經增值到140萬了,這個房屋該如何分配呢?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
丈夫允諾把婚前房產贈給妻子,卻沒有履行,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能否得到支持?丈夫婚前買的房子,從50萬升值到140萬,如今夫妻倆要離婚,妻子要求分割房產,法院如何處理?
經查,夫妻雙方經濟上是各自獨立的,還款是從各自收入中拿錢一起還,共還了40萬左右,雙方還款比例大約在3:2,按照這個比例,增值的90萬,男的要給女方補償約36萬,加上共同還款中女方出的16萬多,最后一共給女方52萬。
法院將房屋判給了張某,而共同還款部分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增值的部分根據雙方婚后還款比例予以分割,張某需按比例將共同還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補償給孫某,并承擔未來還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官解釋說,如果經濟不獨立,雙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據婚姻法39條,視實際情況處理。39條規定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面對法院的判決,雙方心悅誠服,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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