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錢把房子輸了是現在社會常有的事情,可賭出來房子官司的可就不多見了。
陶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丈夫趙某游手好閑,不務正業,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四處向親戚朋友借錢。漸漸債臺高筑,也沒有人愿意再借錢給他。一日,趙某在麻將檔認識了陳某,陳某同意借錢給趙某,條件是如果到期趙某不能還錢,要把房子抵給陳某。趙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陳某不要告訴陶某以房產抵押借錢一事。
到期后,趙某當然無力還款,只好到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低于市場價將房子過戶給了陳某。直到陳某上門要收房,陶某才發現自家的房子給賣了。陶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趙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該房產時,趙某應當取得陶某的同意。趙某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為,已經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權益。而陳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趙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夫妻一方再想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離婚時請求另一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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