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屬于依法發布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七)已抵押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主體資格證明;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租金支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繕責任;
(七)房屋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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