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保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轉讓、抵押、房屋租賃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全省城市房地產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單設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六條 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期間,雙方當事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實行政務公開,公示房地產交易程序、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內完成。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下一篇:大同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