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9)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五章 房屋租賃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和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和保護責任、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能否轉租及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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