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8)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三十一條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的,其擔保的債務以該房地產項目已完工部分的價值為限,但應扣除依法已預售部分和已設定抵押部分的價值。
第三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關系終結,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者由抵押雙方另行設定抵押權。
第三十三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后,抵押人方可優先受嘗;不繳納的,不得處分房地產拍賣的價款。
第三十四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
(二)支付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費;
(三)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四)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五)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六)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下一篇:大同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