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10)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三十七條 公有住房和廉價住房租金,應當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復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從事違法活動。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四十條 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咨詢、經紀等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國家房地產中介服務從業資質的規定,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后,方可在資格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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