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增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一)房地產交換、繼承、遺贈;
(二)企業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三)其他合法轉讓情形。
第九條 房地產轉讓時,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
(二)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證書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下一篇:大同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