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5)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說明商品房的質量、設備、裝修及環境設施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條件,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與樣板房及其說明的情況一致。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與設計圖紙、合同約定、樣板房及其說明的情況不一致的,買受人有權退房。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國家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按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下一篇:大同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