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
轉租房屋應當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約定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未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一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或者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代為辦理。
對已出租房屋未辦理登記備案的,應當限期補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主體資格證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須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六)出租已抵押房屋的,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證明;
(七)轉租房屋的,還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的證明;
(八)出租農民宅基地范圍內的房屋,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
當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出租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繳納房屋租賃手續費。出租人不能按時繳納的,承租人應當代繳。承租人代繳的,可以抵頂租金。
第十四條 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發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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