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增設和擴寬陽臺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報告,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拒不停止損害房屋結構、設施的裝修行為,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減小危害,所發生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對裝飾裝修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城市房屋裝飾裝修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加強管理,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大同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同建發〔2000〕第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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