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頻出新政,對樓市產生了重大影響。在此背景下,商品房買賣當中法律問題有何新的變化和新的特點?買賣雙方應當關注和重視哪些問題?本刊聯合建緯(昆明)律師事務所,根據讀者咨詢情況,對當前形勢下商品房買賣的法律熱點問題進行了匯總,正準備逛房交會的購房者,在下決心購買房子前,可以做做參考。
常識1《商品房購銷合同》簽訂后樓市下挫時能否退房?
【案例】李女士從2002年開始炒房。2009年10月,李女士再次出手,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購買其開發的商鋪一套,在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開發商不僅拿出了《商品房購銷合同》,還在后面補充了眾多的條款,專門做了一份《補充協議》。李女士沒有細看就按照開發商的要求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以及《補充協議》上都簽了字。近期樓市發生變化,李女士反悔要求退房,并自愿承擔合同約定的相當于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律師】對于炒房者而言,房價上漲炒房掙了錢就偷著樂,房價下挫炒房虧了本就想著如何止損,在市場經濟當中,對于這種心態和作法無可厚非。
《補充協議》是開發商與購房人就《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而制定的條款,通常由開發商擬定后與購房人簽訂,除非有極特殊的情況,開發商不可能在其中約定樓市下挫后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李女士反悔要求退房不會得到支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嚴格預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通知》規定:“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后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各地要規范商品住房預訂行為,對可售房源預訂次數做出限制規定。購房人預訂商品住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預售合同的,預訂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并網上備案、經雙方協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雙方應遞交申請并說明理由,所退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因此,即使開發商同意退房并收取違約金,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難度。
常識2什么樣的商品房可以預售?
【案例】錢先生在上次房交會期間看中了一套建筑面積為130平方米的住宅。售樓小姐告知他這一期住宅正在施工階段,屬于期房。錢先生想了解期房進行銷售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律師】對期房銷售又稱之為“商品房預售”。我國對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是商品房預售的法定憑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預售活動。開發商在預售時,應當按規定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在售樓部公示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般稱其為“五證”)等資料,增強透明度,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簡言之,“五證齊全”的商品房方可預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上述規定需要引起各方關注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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