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后,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條例》修改大事記
1991年6月1日,國務院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并于當年7月1日正式實施。
2004年3月,《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
2007年3月,《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認為《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等抵觸或沖突,建議對《條例》進行審查。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
2010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首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0年12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征求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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