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省物價局下發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6月1日起將執行。
5月20日,省物價局印發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在山西省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存量房,必須實施明碼標價。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標價牌、價目表、價格手冊由價格主管部門監制。明碼標價一經實施,不得擅自提高。該細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銷售房源應一次性全部公開
商品房經營者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價格手冊,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保持一致,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和相關信息,嚴格按照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的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標價牌、價目表、價格手冊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監制。明碼標價一經實施,不得擅自提高。
標價牌上應該標示詳細內容
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或者張貼價目表,明確標示以下內容: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土地性質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質、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狀態、樓號、樓層、房號、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每套銷售總價。
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準確位置、編號、面積和銷售總價;銷售商品房有優惠的應標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條件;銷售存量房,應標示房源具體區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結構、戶型、建筑面積、銷售價格、代理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價格手冊必須標示準確信息
商品房經營者應使用價格手冊的形式,明確標示以下內容: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批準日期;每套商品房戶型、層高、朝向、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樓盤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服務應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物價部門還規定,對已完成銷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予以明確標示。如同時標示價格的,應標示所有已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對已完成銷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及時撤下相關房源信息。
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收取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應真實、可靠、準確、嚴謹。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商品房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或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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