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金管[2006]52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近來,一些部門和地方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中“在職職工”的范圍、企業“離崗退養”職工和企業破產中有關住房公積金問題,請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明確政策。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條例》中“在職職工”的范圍
根據《條例》、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指標解釋和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條例》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二、關于國有企業“離崗退養”職工住房公積金問題
國有企業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簡稱“離崗退養”)是企業處理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形式,屬于企業行為。符合《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規定“離崗退養”的職工,在未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前,住房公積金問題由其勞動關系所在企業在確定“離崗退養”期間生活費時,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考慮;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后,按照退休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破產企業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問題
按照《條例》規定,企業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國家政策性破產條件的企業,經批準實施破產的,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在破產清算費金中解決。破產清算資金不足的,可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 (中辦發 [2000]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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