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歸檔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保障對象檔案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根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2011)等整理立卷,在申請人獲得住房保障后三個月內完成歸檔。
住房保障對象動態管理材料應當定期歸入原檔,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立卷歸檔,并與原檔的案卷號建立對應關系,便于檢索查閱。
第十三條 住房保障房源檔案按照“一套一檔”的原則,根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2011)等,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況、使用管理情況登記表格,在房屋分配使用后三個月內完成歸檔;成套房屋應當按套建立檔案,宿舍應當按間建立檔案。
住房保障房源使用管理情況的動態變更材料應當定期歸入原檔,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立卷歸檔,并與原檔的案卷號建立對應關系,便于檢索查閱。
第十四條 電子檔案應當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T117-2007)等歸檔保管。
第十五條 住房保障文書檔案資料、會計檔案資料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相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歸集的檔案材料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檔案管理要求;定期對已歸檔的住房保障檔案進行檢查,發現檔案毀損或丟失的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
對檔案政策法規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規定整理、立卷、歸檔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七條 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住房保障檔案進行編目,編制不同種類檔案相互關聯的檢索工具,建立檔案信息檢索與管理系統,做好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況記錄,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閱方便。
第十八條 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及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紙質的住房保障對象檔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間順延至終止住房保障后為長期;紙質的住房保障房源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住房保障電子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條 住房保障檔案可以向市、縣城建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檔案鑒定銷毀工作。由檔案管理、業務部門等相關人員共同組成鑒定組,按照國家檔案鑒定銷毀的規定,對住房保障檔案進行鑒定銷毀,銷毀檔案的目錄應當永久保存。禁止擅自銷毀處理檔案。
第四章 信息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檔案信息,為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分配、復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務,為房屋管理、使用、維護提供依據,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規范公開和查詢行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利用和查詢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查詢、利用所獲得的檔案信息不得對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損害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歸檔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四)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五)其他違反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在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以參照本辦法建立棚戶區改造安置對象的相關檔案。
第三十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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