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夾心層”群體數量依然龐大,許多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權難以得到穩定保證的情況下,適當放寬公租房申請資格,實際上拓展了公租房的公共產品屬性外延,方向值得肯定。特別是賦予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資格,既可以起到分流剛性需求抑制房價,優化地方發展環境的作用,也是對當前樓市調控中越來越凸現的戶籍制度強化傾向的某種糾偏。
據新華社報道,重慶市近日放寬公租房申請條件,取消了申請人收入限制。凡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工作的重慶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外地來重慶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都可以申請公共租賃房。同時,參加工作三年以內且沒有住房的公務員,也列入了公租房申請人群。
申請公租房取消收入限制,會不會有收入水平遠遠高于“夾心層”的承租者參與爭奪公租房?政府公務員獲得申請資格,會不會“近水樓臺先得月”?
問題在于,放寬之后能否達到政策的預期效果。如果公租房供需處于較為平衡的狀態,那么上述政策效果會比較順利地體現出來。然而,重慶計劃未來三年建4000萬平米公租房,以滿足200萬人住房需求,今年只能竣工1000萬平方米,即使配套建設同期完工,也只能滿足50萬人的住房需求。
這意味著,公租房在現階段還處于供需失衡當中,還是較為稀缺的資源。而如果對稀缺資源缺乏相應的分配細則,不僅其政策效果可能大打折扣,還可能滋生出新的尋租空間。
那么,放寬公租房申請門檻后,要注意解決如下問題:會不會有收入水平遠遠高于“夾心層”的承租者來爭奪公租房資源?會不會有先取得承租權、然后非法轉讓用以牟利的事情發生?特別是,由于地方政府是公租房的投資人和所有者,在公務員獲得申請資格之后,會不會“近水樓臺先得月”,從而損害公租房配租的公平性?
說到底,需要解決的是,未來公租房成為新的市場主體之后,地方政府如何保持自身角色與市場特性之間的平衡。這是保證公租房分配公平性的需要,也是保證公共產品的公共性不被異化的課題。這也是經適房遺留下的考問。
因此,要讓良好的政策意圖不跑偏,還是應該設立一定的標準線。一方面,公租房產權人即政府當設好籬笆,保證配租的相對公平;另一方面,更有效的辦法是引入市場化機制調整公租房供應。比如,普通承租者的收入水平變動情況仍應由稅務系統跟進,而公務員的工資調整、升遷變動情況也應該納入考察,如果超過一般申請人平均收入水平太多,就理應騰退,確因客觀原因不能騰退的,則需大幅度調高其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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