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者們辛苦攢下積蓄終于買上了房子,便滿懷希望的等著收房,當等到了收房的時候,業主卻又會受到諸多阻礙。開發商直接增加面積卻不通知,要求先交物業費以及代征契稅才能收房,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

8日,業內多位專家表示,如果開發商要求業主支付的費用并不合理,業主可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房協秘書長陳志說,“臨近年末,本市陸續將有多個商品房項目交付,建議業主在收房之前提前了解本市目前執行的政策,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開發商不能隨意加面積 面積超3%應由開發商埋單
位于大興區的明悅灣(樓盤資料 業主論壇) 商品房項目近期開始收房,在由業主提供給本報記者的一份“補充協議”中顯示,這位買了89.4平方米兩居室的業主發現,開發商承諾的飄窗竟然變成了陽臺,幾乎每一個購買了兩居室的業主,都要承擔這多則七八平方米,少則兩平方米的陽臺費用。
由于最終房屋面積和合同面積有不同的事時有發生,法律對此也有相關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對此,北京市漢良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律師胡益華認為,按照這一解釋,明悅灣商品房項目中,90平方米的兩居室誤差應在2.7平方米以內,而最終增加的7.3平方米中,有4.6平方米應該由開發商自己埋單,而這些面積的所有權仍舊歸業主。
物業費等收費項目 是否先交要看合同
一名40多歲的業主陳先生出示了他收到的收房通知單,他被要求繳納物業費、照明費、裝修管理費和裝修垃圾外運費,才能辦理收房手續。
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或者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3個月之內,開發商須承擔起前期物業服務的所有責任。待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交納物業費。
市住建委網站上的信息顯示,“明悅灣嘉園”一共領取過兩次預售許可,分別是在2009年12月10日和2010年1月2日;而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顯示,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將由開發商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而市住建委專家組成員、業主大會輔導中心專家張大憲表示,是提前交納物業費還是在提供服務后在交納物業費,以及是否要以年為單位繳納物業費,都要看業主和物業公司簽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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