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約定房產贈予對方 婚后不一定作數
2012-04-26 來源:0352房網 編輯:韓軒
一對破鏡重圓的夫婦,為了房產又鬧上了法庭。女方,30歲,哈爾濱人,年輕漂亮,公司職員。男方,41歲,也是北方人,有過婚史,早年來到杭州做生意。經過幾年打拼,在杭州買了房子。
2008年他們結婚,還生了一個兒子。可惜2009年12月,兩人因感情問題協議離婚,兒子由男方撫養。離婚一年后,為了兒子,他們決定復婚。
再婚前,女方提出:婚后,男方要在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并到房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有違反,男方須賠償女方50萬元。男方再三考慮后表示同意,兩人簽訂相關婚前協議,于2011年11月11日復婚。
婚后,女方覺得男方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丈夫告上法庭。但女方的訴訟請求卻被法院駁回。難道婚前協議不作數嗎?
法官說,男方在婚前協議中承諾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將女方的名字寫到他個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即屬于是對女方的房產贈與,兩人之間的協議屬于贈予合同。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予的相關規定處理:贈予是實踐性合同,也就是說,房產登記的行為沒有付諸實踐,合同就沒有生效。所以,男方雖然做出了贈予表示,但未到房產管理局實際登記之前,仍然保有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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