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專家解讀
房屋拆遷案裁決與執行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該《規定》的出臺,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有什么樣的積極作用,又存在什么樣的問題,新快報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廣州三位律師來進行解讀。采寫:新快報記者劉倩黃瓊
亮點1
“裁執合一”年余再“分家”
《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而一年多前開始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則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作出決定的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法行政庭相關負責人介紹,這體現了“裁執分離”的原則,意即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這是為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而在個別例外情形下,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自行執行。
對此,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和劉雅瀅律師均認為,法院從執行者變成了審查者,相當于補償決定由行政機關作出后,經過法院司法審查,再由行政機關具體執行。如此一來,征收補償的強制執行工作又交還給了行政機關,是一種變相的“裁執合一”。周玉忠認為,如此規定將法院“解放”了出來,而法院對政府補償決定進行司法程序審查,原則上不再參與相關執行。
據悉,《規定》還明確規定了新舊法的銜接,《征收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規定》辦理。
亮點2
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廣東靜美律師事務所劉雅瀅律師稱該《規定》的出臺對被拆遷人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積極作用。
劉雅瀅律師表示,該《規定》中第二條明確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納入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這在以往的法律條文中是很少出現的,對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另外,劉律師還指出,第六條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此明確了對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
上一篇:溫家寶:盡快出臺預調微調措施 確保發展目標
下一篇:住房公積金條例修改調研使用范圍或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