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拆遷補償不公平不準強拆(4)
2012-04-10 來源:新華網 編輯:韓軒
該《規定》中第五條指出,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陳律師表示,在這里用了一個“可以”,而不是“應當”,使得程序執行上不是特別清晰、不夠細化,看起來像可做可不做,這樣就比較容易疏忽當事人的權利。
基層法院
恐難敵外界影響
《規定》第一條指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周玉忠認為,這種管轄模式難免陷于以往的僵化模式。基層法院往往很難對抗當地政府的強權和干預,以廣州市為例,基層政府的補償決定往往由區級法院管轄,其審查后,在市級中院就終審完成了。而市、區兩級法院往往受到的政府影響相對較大。他認為,完全可以規定由中級法院來管轄,相應的案件也不算多,希望高院在指定管轄上能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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