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此類案件管轄權
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2年2月討論通過了這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在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著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導性,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序和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范。
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司法解釋明確,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提出七種 不準予執行的情況
司法解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立案之日起 30日內應作裁定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其中規定:
第二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4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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