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滿5年經濟適用房進行出售 需補交綜合地價款
2013-07-04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王紅蘭
摘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可以依照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售后需要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近日,家住綠園小區三期的劉女士反映,該小區近日在補辦房本時,向每位業主收取房價10%的土地使用稅,“這筆錢不是該由開發商交的嗎?”

劉女士幾年前購買了該小區的一處經濟適用房,開發商只為她開具了發票,沒辦理房產證。“當時開發商說市里停辦房產證,要等到政策解凍才可以。”近段時間,物業貼出通知辦理房產證,要求業主繳納總房價10%的土地使用稅。她咨詢了房產部門后得知,這筆錢應該是向開發商收取。
對此,一位物業工作人員表示,這10%不是“土地使用稅”,而是“綜合地價款”。他進一步解釋說,該小區是經濟適用房,按照政策5年內不得買賣,現在小區建成已滿5年,為了讓有轉讓出售意向的業主可以自由買賣,物業部門開始為業主集體代辦房產證。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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