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00萬套保障房建設任務在“兩會”上提出,然后逐層分解下來,地方政府在缺乏土地和資金安排的情況下,不得不各出奇招,比如把已經在建中的房子算在保障房名下,比如要求在出讓土地時地價達到上限后要競保障房比例等。而石家莊市四月出臺的《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到要沒收違規建筑,并將其中的住宅用房用作保障房,也引起了各方關注。
大家關注的重點在于其合法性。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局的相關負責人稱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沒收違規建筑,似乎此政策理所當然合法。事情果真如此嗎。研讀一下幾個法律就知道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條例,采取的都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方式,找不到任何沒收建筑物的條款。《土地管理法》里涉及到沒收建筑物的有兩種情況,即非法轉讓或占用土地上開展建設的,處罰都是先要求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為避免社會財富的損失,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下,才沒收建筑物。石家莊市的政策里對“違規建筑”的界定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從行文來看,這些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權問題上是清晰的,與《土地管理法》提到的在非法土地上進行開發明顯是兩回事。
《房地產管理法》里倒是對石家莊定義的“違規建筑”如何處罰有詳細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這里的處罰邏輯很明顯,既然影響了規劃,就要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的負面影響,能改正先改正,改正不成再拆除,無法拆除的才沒收。
石家莊的政策里直接就采取最激烈的沒收實物方式,不考慮處罰手段的使用次序,更逃避規劃問題,處分對方的時候以“影響城市規劃”為由,而沒收后卻以保障房的名義來掩蓋對城市規劃的負面影響。厚此薄彼之余,再考慮到這種處置方式給政府帶來的直接利益,不能不說規劃的嚴肅性似乎只對外不對政府本身,能否實現政府目標才是政策出臺的考量。更讓人擔心,保障性住房這個名義下還會發生多少政府自己違規的事情,比如政府為了多沒收點違規住房來實現年度保障房建設目標,刻意拖延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或者隨便挑刺說建筑違反了許可證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足夠大、政策足夠模糊的情況下,這種隨意打擊能力可能會被放大很多。
更應該引起注意的是,在《物權法》中沒有一條涉及到政府可以沒收他人合法物權的條款,沒收了住宅用房,其下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怎么辦?沒收房子再沒收土地使用權,則是錯上加錯;只收房子不收土地使用權,既造成了由此形成的保障房的產權混亂,又實際侵占了土地使用權侵害了他人合法權利,絕對不是保障房建設的好辦法。如果說違規建筑對社會有害,以保障房為名政府大規模侵犯他人物權,其危害性與前者不在一個數量級上,值得社會警惕,更值得一些地方政府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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