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保障房建設目標,自下而上確定,從自上而下層層分解執行的,與市場實際的需求可能存在著不匹配的情況。從全國層面講,2008年金融危機的時候,提出09年到11年三年共建747萬保障房,10年的建設計劃上升到580萬套,遠遠超過了原定的目標。11年又提出建設1000萬套,十二五期間共建3600萬套,所以這三年關于保障房的建設目標。
經過了三次非常大的調整,是歷史上少見的調整結構比較大的。而不同的省市的情況:黑龍江由最初的85套資源擴大到105萬套,超過全國總水平的10%,浙江是流動人口大省,但是它整個建設規模只有10萬套。
第一,保障房的結構不合理。針對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和低收入者的公租建設規模,這兩樣是市場上需要量比較大的,今年只占30%。針對中低收入家庭棚戶區改造,兩者合計占比達到60%以上。
第二,靜態設定的建設目標和需求動態變化之間也不匹配。保障房需求,隨著家庭收入的變化,也會動態調整。原有家庭的退出,新家庭的進入,因此保障對象的設定標準和范圍也在變化。而靜態的設定某一年度的目標,實際上很難反映這個變化。
巴曙松表示,未來我們的保障房的住房整體框架,應該做一個梳理和考慮。首先要界定什么叫保障房,要有一個清晰的界定。要消除商品房和保障房之間的交集區域,特別是把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排除出保障房的定義。保障法范圍的泛化,口徑的擴大,不同口徑的保障房之間的界線被模糊,很可能會成為下一步市場矛盾的焦點。商品和保障區域的交叉重疊,最終導致會永遠分配不公。
第三,以廉租房和公租房作為主旨,就是說廉租房建設重點在財政和金融政策的支持,公租房建設重在市場化運作和貨幣政策管理,公租房主要是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夾心層,比如說高校畢業成進城、務工職工,這部分只租不售。棚戶區改造部分,在基本完成之后,也應該退出保障房的概念。同時,要規范產業園區集體宿舍、農村集體自建房、高校自建房差異化分配。
最終目標是對什么樣的家庭應該進入保障房范圍,給予明確的預期,需要對不同收入家庭的收入、現有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一個清晰的摸底。還有一個非常大的原則也是值得關注的,就是保障房覆蓋范圍的建設目標,要以城市常住人口,而不是戶籍人口作為測度標準,這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轉換。
第三四,構建合理的制度框架,確立適度居住權的保障制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要用調控為導向的保障房建設制度轉向民生導向的保障房建設制度。98年以來,幾乎每次保障房的政策變遷,重大的變遷都發生在商品房的房價高漲的背景下,保障房作為商品房市場調控政策,具有制度和法律規范。保障房應該關注民生的導向,應該轉向民生和政府的責任,而不是短期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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