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對買賣合同的影響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問:2009年4月,陳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李某自建但未辦產權證的房屋。簽約后,陳某依約支付18萬元定金,李某將房屋交付。后因房屋升值,李某反悔,以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買賣為由起訴,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樣做合理嗎?
答: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實際履行,不存在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導致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王子東認為,本案中李某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有權進行自由處分。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旨在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賦予已成立的物權以公信力,但產權人是否愿意獲得這種公信力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除非有法律強制性規定,否則物權的設立與合同效力本身沒有必然聯系。本案,李某自愿將房屋出售給陳某系對自有財產的處分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判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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