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客戶A在某小區以8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待裝修完畢還未入住,便以12萬元賣給客戶B。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交付房款,但未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客戶B便搬進新房居住。經過一段時間,客戶A見房價又在上漲,于是再次以16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賣給客戶C,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此后,客戶A欲將12萬元現金退給客戶B,并要求其退房。但客戶B認為其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交清房款已入房居住,應享有該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拒不退房。雙方為此爭執不休。最后,客戶A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判令客戶B退房,房屋所有權應屬客戶C享有。
本案的焦點是未經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其效力如何確認,房屋所有權歸誰?對此,產生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客戶B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不具備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就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由于客戶A與客戶B的買賣合同不成立,自然導致雙方的買賣合同不生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確認房屋歸客戶B所有。理由是:客戶A與客戶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房屋已交付管理使用,應撤銷客戶A與客戶C的買賣合同。
第三種意見認為,未經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買方不能享有所有權,這種后果不是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而是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造成的。應認定客戶B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必須退房;客戶A應承擔違約責任;客戶C享有該房屋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這說明財產所有權轉移與否,并不決定合同效力的有無。本案如果認定客戶A與客戶B之間的合同無效,那么即使客戶A未將房屋又賣給客戶C,客戶B也無權請求客戶A辦理產權過戶以履行合同,客戶A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的。顯然,認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合同無效,不利于保護房屋買受人的利益。相反,認定客戶A與客戶B的合同有效,客戶B有權請求客戶A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因為客戶A已將房屋賣給客戶C且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客戶A已不能履行合同,雙方應解除合同。因是客戶A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客戶A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客戶B的損失。
綜上所述,本案客戶A與客戶B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客戶B無權享有該房屋所有權,必須退房。客戶A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客戶B的購房款,并賠償客戶B的損失。客戶C享有該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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