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為規避限購政策或者房屋交易相關稅費等,協助當事人提供、代辦虛假證明材料,以及就同一房屋簽訂“陰陽合同”的;
4、為不符合出售(出租)條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禁止交易的房產提供經紀服務的;
5、未與委托人簽訂經紀服務合同或服務合同上未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和無注冊房地產經紀人簽名,以及未履行必要告知說明義務或服務合同約定不明確、告知不全面的;
6、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限購政策的執行情況。
1、未將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在經營場所公示并告知購房人的;
2、未對購房人及家庭成員的購房資格核驗的;
3、誘導或暗示當事人提供虛假的居住證明、公證書、社保證明等材料規避限購政策、擾亂市場的。
(五)商品房屋租賃市場情況。
1、房地產經紀機構對承租房屋進行虛假宣傳、提供虛假租賃房源從中違法牟利的;
2、房地產經紀機構對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隱瞞真實房屋租賃信息,以及為不符合安全、防災強制性標準或屬于違法建筑的商品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
3、商品房屋租賃過程中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檢查方式
本次專項檢查采取各市自查、分組互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重點抽查的方式進行。各市建設(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各抽調一名相關科(處)室負責人參加檢查,并于8月10日前將參加互查人員名單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
四、工作安排
全省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分為4個階段。
(一)安排部署階段(7月10日至7月20日) 、
1、各市、縣(市)要成立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工作組,建立健全自檢工作制度和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機制。
2、各市、縣(市)建設(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工作實施方案,確定檢查重點,明確檢查目標,落實專項檢查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3、利用網絡、媒體宣傳此次專項檢查工作內容,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訴渠道。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并公示針對本次專項檢查工作的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包括電子信箱)。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21日至8月15日)
1、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對照本方案中確定的4項主要內容,進行自查自糾。認真查找自身在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開、房屋中介服務機構及居間代理等重點環節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同時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長效制度。
2、各市建設(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要對近年來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存在的問題認真進行梳理、總結,并于8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
(三)交叉互查階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物價局對各市抽調人員進行分組并確定組長,各檢查組按照分組進行交叉互查,組長單位要將互查報告于9月15日前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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