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清房補繳房款后房屋權屬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2)
2011-07-29 來源:山西省建設廳 編輯:喬銘
八、本意見所涉及的各類住房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凡已按規定繳納過房屋公共部分維修資金的,不再交納;未按規定繳納的,應當按原住房性質補交。
九、按照本意見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標準由當事人繳納。
十、本意見適用本次清房涉及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行為。
十一、各市、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房補繳款后房屋及土地權屬登記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專人負責,抓緊時間,妥善處理;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本意見的貫徹落實。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
山西省建設廳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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