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包括市政府決定將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上單位、集體、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條 市政府確定的區級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城房屋征收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促進城市發展和建設,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四條 區級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公告。公告須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六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憑合同(公房、經租房)等有效房證,按房證面積補償。
單位產、宗教產等無正式房證面積的以財政評審中心實際測量為準。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市政府組織監察、國土、規劃、建設、房管、工商、稅務、審計、評審、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第九條 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結果給予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結合成新率,由具體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或隨機抽取。
4、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評估結果公布后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市政府制定的產權調換優惠辦法,在規定的安置區依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第十條 產權調換的優惠辦法
1、被征收房屋認定為私有房屋
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以舊換新”,不結算差價。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內補貼價保障住房;60㎡以內成本價以小換大;超出60㎡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給予成本價加政府限價不超20㎡的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給予20㎡政府限價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2、被征收的房屋認定屬國有產、同屋異產房屋的公產部分、未返還經租產、單位產、宗教產等的,原則上均按800元/㎡的價格回購原房屋、回購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補償按私有房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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