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定購單,匯了錢,苦等兩年房子還拿不到,房開公司這不是忽悠人嗎?”近日,平陽的余先生向本站反映,兩年前他和親戚購買了平陽縣昆陽鎮佳樂花苑的4間店面,后房開公司臨時告知店面的后半部分是物業用房,要分割出去。如此一來,一堵墻橫亙中間,店面成了死胡同,余先生等人有苦難言。
記者來到位于平陽縣昆陽鎮聯東北路的佳樂花苑。小區朝路面是一排店鋪,余先生等人所購的就是其中4間。
余先生出示了一份2009年8月11日簽訂的“店面定購單”,他定購的是9號、10號店鋪,上面清楚寫著“店面價格”及“店后間價格”,總價1169000元。余先生于次日匯給房開公司589000元,作為首付,他出示了當時的匯款單。
“但后來房開公司說店后間不賣了,要收回去。”余先生說著,帶記者進入店鋪里面。如果店后間分割出去,中間將有一堵墻砌死,除了采光、通風受影響外,店面的空調也難以安裝。
“這樣的話,這個店鋪就是個死胡同了。當初房開售房時,說得很好聽,店面可以直接連到小區里面。”余先生說,他們當時就是看中這一點,才一狠心拿出多年積蓄,“沒想到房開一會晴一會雨,臨時又說店后間是物業用房,不賣給我們了。”
“當時是現房銷售,買賣雙方明明白白。現在中間要是有一堵墻,店面利用價值、整體質量自然大打折扣,這店可怎么開啊。預付款都匯過去兩年了,到現在店面還是無法經營,這筆損失又該怎么算?”余先生一臉無奈。
佳樂花苑由溫州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平陽分公司開發建設。前天,平陽分公司一名項姓負責人稱:“我們當時確有疏忽。”
該負責人稱:“當時房管部門發了產權證,所以我們就賣了。”但實際上,店后間在規劃設計中,是作為物業用房使用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發現這一問題后,出面阻止。
據這名項姓負責人解釋,當時簽完定購單后,她就打電話通知這幾名購房戶,說這房子存在問題,暫時先別匯款。“但他們還是執意將錢打進來,這筆錢至今未動。”該負責人稱,他們承認當時工作失誤,也愿意給余先生等人進行經濟賠償。但余先生稱,他是匯了錢之后,才接到房開公司的通知的,“如果知道有問題,肯定不會匯錢。”
“我們之間已經協商了幾次,一直沒結果。”項姓負責人稱,公司方面希望余先生等人提出一個雙方能夠接受的賠償方案。如仍無果,她認為可以走司法途徑。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來認為,店面后半間規劃上是物業用房,房開公司應該是心知肚明的。當房管部門因疏忽等原因,將后半間的產權證頒發出來,房開公司沒有及時指出糾正,而是抱著僥幸心理“將錯就錯”進行出售,其動機不良。
雖然雙方簽訂的是“店面定購單”,但在之前,房開公司承諾后半間可以銷售,已經構成了合同要件。而房開公司在與購房戶簽訂定購單后,又臨時變更,違反當初承諾,降低了購房戶的使用預期,因此應對購房戶作出經濟賠償。
陳一來建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談妥賠償金額。如雙方意見不一致,則購房戶可選擇起訴,申請民事賠償。
上一篇:開發商上演絕活 房產證上面積能夠虛增
下一篇:首席律師詳解購房維權之“十大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