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局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但對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信息;
(二)正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三)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單位安全的信息;
(四)公開后將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公開或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八條 本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
(一)通過大同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http://www.datonglr.gov.cn)公布;
(二)舉行新聞發布會;
(三)各級新聞媒體;
(四)政府信息公開欄、公告欄、電子屏幕、印刷物等;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大同市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是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主渠道。
第九條 屬主動公開范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認為不宜公開的,應當提出書面理由,經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核簽,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各部門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擬公開的信息報局領導批準公開,并在獲得批準公開后3日內予以公開。局領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批示。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該時間為政府信息的產生時間;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時間為政府信息產生時間。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擁有部門經辦人提出信息公開或信息變更請求及公開方式建議;
(二)經辦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局領導對公開內容、公開方式進行審核;
(三)局辦公室復核,并按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四)政策法規科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分管政務公開的局領導批準公開;
(六)政府信息經批準通過局門戶網站公開的,由承辦部門自行在網站上發布信息;需要通過其它方式公開的,由承辦部門按照批準公開方式予以公開。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六)、(十)項內容及第(八)項所規定的政務新聞、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該內容已經生效或已經有權機關批準實施的,可以直接由承辦部門的負責人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對于本局印發的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發文稿紙上注明是否主動公開。對于注明“主動公開”的文件,在文件正式印發后,由局辦公室直接在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本局主辦并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的,由各聯合發文機關提出是否主動公開的建議。
第十四條 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產生部門應當于失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失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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