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局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一般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在公開后及時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自行抄錄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第五章 門戶網站建設
第二十七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九)項內容的政府信息,均應當在本局門戶網站上予以發布、更新。
第二十八條 局門戶網站根據局工作需要合理設置。門戶網站的版塊設置及網站的正常運行,由信息中心具體負責設計、維護,業務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信息檔案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增設網站版塊或欄目。
第二十九條 局辦公室負責門戶網站“網上互動”版塊內容的維護,對當事人通過互動平臺提出的咨詢、舉報或信息公開申請等,依照辦文程序進行處理。接受轉辦的承辦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復當事人。
各部門負責根據所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辦法的規定,發布、更新本部門負責的信息,維護本部門負責的網站版塊內容。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局年度預算。
第三十一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局相關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由局辦公室匯總形成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予以公布。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要求及時予以更正。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局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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