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的服務作用,提高國土資源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
第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對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主動公開范圍,結合工作實際,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公開、更新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對重大政府信息的公開進行合法性審查。局信息中心負責網站信息公開平臺、信息報送系統的開發與技術維護工作。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并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機構職能。本局主要職能、領導簡介及分工、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設置及主要職責或業務范圍;
(二)法律法規。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本局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文件、市級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大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及其他國土資源規劃、大同市城區基準地價等;
(四)行政審批事項。國土資源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權限、辦結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錄、辦理情況,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公開交易條件及結果;
(五)行政執法事項。行政處罰依據、標準和重大案件處理結果,重大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
(六)監督投訴及聯系方式。群眾監督舉報方式和渠道、信訪渠道和處理程序;
(七)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八)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
1.群眾普遍關注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重要決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
2.本局年度工作計劃、重大項目、重要活動和會議、政務新聞、工作動態、地方動態等;
3.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國土資源統計信息。
(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十)人事管理信息。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公務員、工作人員公開招錄、獎懲等情況,干部選拔任用的考察預告、競爭上崗、任前公示、任職等情況;
(十一)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國土資源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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