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人和組織逾期不申請初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不適用行政處分的,由登記機關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當事人不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商品房購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的單位不為職工統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不適用行政處分的,由登記機關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管理權限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受理后拖延不辦的;
(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房屋權屬登記有誤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非登記機關違法核發房屋權屬證書的,對主要負責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房屋權屬已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再辦理登記。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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