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3)
2011-05-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買賣房屋的;?
(二)交換房屋的;?
(三)贈與房屋的;?
(四)劃撥房屋的;
(五)分割、合并房屋所有權的;?
(六)變更、注銷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所有權的;
(七)抵押房屋的;?
(八)以房屋設典的;
(九)轉移、變更、注銷房屋他項權利的;
(十)辦理預購商品房或者未預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
(十一)注銷辦理過抵押權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所有權預告登記或者未預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權預告登記的;
(十二)注銷預購商品房或者未預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采取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下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