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抵押、設典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設典合同;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當事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權屬登記冊上記載后,向抵押權人、典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一條 設定抵押權、典權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設典合同存續期間,其主債權或者典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他項權利轉移登記。
設定抵押權、典權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設典合同存續期間,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稱或者房屋用途、門牌號、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申請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設定抵押權、典權的房屋滅失、依法轉讓或者抵押合同、設典合同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他項權利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
(三)房屋他項權證;?
(五)房屋他項權利發生轉移、變更或者消滅的證明材料、法律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拆除、翻建、改建等行為足以使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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