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關進行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還應當進行實地查勘和公告。登記機關進行其他房屋權屬登記的,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實地查勘或者公告。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凡權屬清楚、資料齊全的,應當在下列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發證工作:
(一)所有權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抵押權和典權的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他項權證;
(三)所有權、抵押權的預告登記,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發預告登記證;?
(四)注銷登記,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準,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四)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權屬清楚、資料齊全后,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未經初始登記的,不得辦理與該房屋有關的其他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房屋權屬登記冊,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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